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会是四川外国语大学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本会接受四川外国语大学党委的领导,接受四川外国语大学团委、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的指导,充分依靠全校广大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学院学生会相互配合,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同学维权意识。在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学院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
第七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四川外国语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凡取得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有权对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学生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学生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级学代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学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学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由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学生委员会(简称学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学委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二级学院;其中,校院两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学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级学院数量的2倍。
第二十一条学委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二)学委会委员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学委会委员有权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会议;
(三)评议学委会委员和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可形成对学生会负责人的不信任案决议;
(五)负责筹备学代会的召开,并向学代会汇报工作;
(六)负责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协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七)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二条定期召开学生委员会会议。学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委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生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设成员五名(或少于)。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四)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学委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学委会提出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学生会在同级党总支领导、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生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院学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学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院学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设成员三名(或少于)。
第三十一条学院学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由各学院学生会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三条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学院学生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该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从严治会
第三十六条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四十条每学期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优入党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委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